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83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2號債權人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涵 債務人 徐桂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桂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