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徐來進 被告 李寶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