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正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三年七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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