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0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所處之刑,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四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
一、二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
二、三、四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