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15號

原告夏目漱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孟憲玟

相對人 曾瀞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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