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聲沒字第七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毛重參點貳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無法分離)之小塑膠袋參個沒收銷毀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桃園縣○○鎮○○里○○路○段○○○號旁石門水庫後池橋上,被警方查獲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毛重參點貳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無法分離)之小塑膠袋參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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