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逃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判決(八十七年少易字第四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更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十年桃判字第二0九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