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265號
聲請人 朱紹愷
相對人 陳守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25,000元匯入被告所開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