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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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曄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經於106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珮瑜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