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桂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4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桂台華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9%002新臺幣0000000元桂台華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3%003新臺幣0000000元桂台華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桂台華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0000000元桂台華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0000000元桂台華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三份(證二),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70萬元整、430萬元整、40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98年7月22日起至118年7月22日止、自106年3月13日起至126年3月13日止、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8年5月14日止,利率分別依年利率2.8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3%,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年利率2.4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84%,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年利率2.55%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96%,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98年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106年及109年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1月13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0,195,6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附表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三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份。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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