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張○博兼法定代理人 張淳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 楊嘉馹 律師被告 柯符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