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雄選任辯護人郭福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9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明雄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明雄係址設高雄市○○○路○○號7樓「同心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同心補習班)」之講師,與 陳正山鄭敏志李建宏 因先前合夥開立志昇文理補習班而生嫌隙,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楊明雄明知並未取得陳正山、李建宏同意以其名義申請電子
郵件帳號,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0年1月4日17時許、同年月6日0時52分許,在同心補習班及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內,利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手機連接電腦設備,或直接利用電腦設備,以IP位址60.249.200.235、110.26.205.30連接網路,在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之網頁上,冒用陳正山、李建宏(真實姓名為 李建弘 )之名義,以填寫個人資料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資料,向雅虎公司申請成為會員,並藉由網路傳送之方式,向雅虎公司行使,再持前開個人資料向雅虎公司申請取得雅虎公司提供予會員使用之帳號「geogeomath」、「geogeoma100」及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供己使用,足生雅虎公司網站帳號資料管理、維護之正確性。
㈡楊明雄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檢
舉日期欄」所示時間,冒用附表二「檢舉人欄」所示之人名義,以前開冒名申設之電子郵件信箱,至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市長信箱,張貼如附表二「檢舉內容欄」所示之內容,虛偽表彰係附表二「檢舉人欄」所示之人本人所填寫,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檢舉人欄」所示之人提供個人資料之自主性及高雄市政府對於檢舉人身分識別及行政管制措施之正確性。嗣因鄭敏志、李建宏分別於100年1月之某日、同年
3月17日,收受財政部國稅局新興稽徵所函文稱曾向高雄市政府檢舉一事,鄭敏志、李建宏始知遭他人冒名至前揭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市長信箱張貼檢舉內容,遂報警處理而揭悉上情。
二、案經鄭敏志、李建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雄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迭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6頁、第101至102頁,本院訴字卷第14頁、第1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敏志、李建宏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8至13頁),並有陳正山聲明稿、楊明雄檢舉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1999」(市長信箱)案件事實一覽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100年1月21日財高國稅新綜所字第1000000023號函、100年3月9日財高國稅所綜字第1000000062號函、高雄市政府研考會線上即時服務中心系統檢舉列印資料、雅虎公司公文回覆電子郵件、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連接網路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資料及高雄市政府市長信箱回覆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第17至28頁、第36頁、第40頁、第46至58頁背面、第59至62頁、第76至82頁、第117至122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另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及身分證字號,偽造前揭內容之電子郵件所製作之電磁紀錄,足以表示真正名義人出具該等文書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以文書論之文書。再者,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製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製作名義人其人,縱令製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被告行為已足損害於遭冒名之人及雅虎公司對網路管理之正確性,不論有無被冒名之人真實存在,均無礙於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5
05號、97年度台上字第7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94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91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91年度台上第1507號、90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名義申請帳號之資料,均為電磁紀錄,是被告所製作之申請帳號資料均應認屬準私文書。核被告事實欄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資料,向雅虎公司申請成為會員之行為部分,雖然誤將告訴人李建宏姓名誤載為「李建弘」,揆諸前揭說明,不論是否確有「李建弘」其人存在,被告仍無解免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成立,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當時一次就想申請2個帳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5頁倒數第7行以下),佐以被告向雅虎公司申請之帳號分別為「geogeomath」及「geogeomath100」,兩組帳號名稱極度近似,可見被告確係基於同一之隱匿身分目的,並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侵害之法益均同為雅虎公司帳號維護管理之正確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割裂分別予以評價,應論以犯罪單數,為接續犯。被告偽造附表一所示之個人資料行為,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事實欄一之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
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如附表二編號5至編號11、編號12至編號17、編號18至編號21、編號23至編號25所為,行為時間分別係自100年2月24日0時16分46秒至同時36分11秒、同年3月3日凌晨0時27分50秒至同時56分54秒、同年3月4日凌晨0時41分31秒至1時26分38秒、同年3月8日1時24分19秒至同時31分55秒,均僅於數十分鐘內完成犯行,時間極度密接,顯係出於單一之意思決定所為,侵害陳正山、李建宏、 陳鋋 因、鄭敏志、 曾致豪張克勤馮國凱陳怡青洪武雄林子芳 之個人法益,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10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為人師表理應謹言慎行,竟僅因與陳正山、鄭敏
志、李建宏合夥開立補習班之事所生嫌隙,而生報復心態,為使陳正山、鄭敏志另所經營之補習班遭高雄市政府之行政監督管理措施造成該補習班經營不便,以滿足個人報復私慾,而為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所為固有不該,然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復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係因主觀認定辛苦所經營之志昇補習班因陳正山、鄭敏志、李建宏之故倒閉而心生怨懟、目的僅在報復、手段尚稱 平和 並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危險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1│2│├──────┼────────┼────────┤│帳號│geogeomath│geogeomath100│├──────┼────────┼────────┤│FullName│Mr建弘李│Mr正山陳│├──────┼────────┼────────┤│Birthday│January15,1971│January15,1971│├──────┼────────┼────────┤│Country│Taiwan│Taiwan│├──────┼────────┼────────┤│Gender│Male│Male│└──────┴────────┴────────┘附表二:
┌───┬────────┬──────┬─────────────────────┐│編號│檢舉日期│檢舉人│檢舉內容│├───┼────────┼──────┼─────────────────────┤│1│2011年1月4日│陳正山│於五福2路79號4樓之上智補習班長年稅額與人數│││(17:33:59)││嚴重不符(國一,二,三約200人一個月一科收│││││3000元)加上去年增開 仕強 補習班於高一英數物│││││化人數增加約150人(數學50,英文40,物化各│││││30人一期3個月一科收8000)對於正常納稅的一般│││││民眾,很不公平│├───┼────────┼──────┼─────────────────────┤│2│2011年1月6日│陳正山│市有財產管理/稅務管理│││(01:53:49)│○○○區○○○路○○號4樓長年對於稅務繳交不清│││││,有逃漏稅之嫌(國一,二,三英數理化約200人│││││一期1個月一科每人收3000)並於99年增設仕強補│││││習班(高一數星期一1900上課約50人高一英星期│││││6早上1000上課約40人另有物理,化學各約30人│││││一期3個月一科每人收8000)曾為上智員工,實感│││││不妥,請查辦│├───┼────────┼──────┼─────────────────────┤│3│2011年1月8日│鄭敏志│市有財產管理/稅務管理│││(00:55:06)││高市○○○路○○○號迪昇補習班國一,二,三人│││││數約300人一個月一人一科1800元涉嫌逃稅請查│││││辦│├───┼────────┼──────┼─────────────────────┤│4│2011年1月13日│陳正山│違章建管業務/一般違建│││(01:17:32)││本棟大樓○○○區○○路○○號)15樓於頂樓加蓋│││││溫室並於陽臺擴建嚴重影響大樓安全,請查辦│├───┼────────┼──────┼─────────────────────┤│5│2011年2月24日│陳正山│違章建管業務/一般違建│││(00:16:46)││本棟大樓○○○區○○路○○號)15樓於頂樓加蓋│││││溫室並於陽臺擴建嚴重影響大樓安全,請查辦│├───┼────────┼──────┼─────────────────────┤│6│2011年2月24日│李建宏│市有財產管理/稅務管理│││(00:16:40)││高市○○○路○○○號迪昇補習國一,二,三人數│││││約300人一個人一人一科2000元涉嫌逃稅請查辦│├───┼────────┼──────┼─────────────────────┤│7│2011年2月24日│陳正山│違章建管業務/公寓大廈管理│││(00:16:32)││本棟大樓○○○區○○路○○號)15樓於頂樓加蓋│││││溫室並於陽臺擴建嚴重影響大樓安全,請速查辦│├───┼────────┼──────┼─────────────────────┤│8│2011年2月24日│陳正山│市有財產管理/稅務管理│││(00:34:17)│○○○區○○○路○○號4樓長年對於務繳交不清,│││││有逃漏稅之嫌(國一,二,三英數理化約200人一│││││期1個月一科每人收2000)並於99年增設仕強補習│││││班(高一數星期一1900上課約50人高一英星期6早│││││上1000上課約40人另有物理,化學各約30人一期│││││3個月一科每人收8000)曾為上智員工,實感不妥│││││,請查辦│├───┼────────┼──────┼─────────────────────┤│9│2011年2月24日│李建宏│公園、綠地行道樹維護/公園、綠地、安全島髒│││(00:34:11)││亂│││││五福二路79號樓下安全島的樹死光了│├───┼────────┼──────┼─────────────────────┤│10│2011年2月24日│陳正山│教育類/補教問題│││(00:36:05)││仕強; 必強仕茂 補習班之教師的學歷於教育局│││││網站造假請查明│├───┼────────┼──────┼─────────────────────┤│11│2011年2月24日│陳正山│違章建管業務/公寓大廈管理│││(00:36:11)││本棟大樓○○○區○○路○○○號13樓之1)廚房,陽│││││台擴建並打掉 樑柱 裝修房屋嚴重影響居住安全,│││││請速辦│├───┼────────┼──────┼─────────────────────┤│12│2011年3月3日│陳正山│教育類/補教問題│││(00:27:50)││我是學生家長:我的兒子在高雄市○○○路○○號│││││4樓上智/仕強補習班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5:│││││45至7:00於五樓上課,本身身為補教人員,上│││││網一查發現5樓沒申請擴建教室,沒消防設備防│││││火,逃生設備,安全堪慮,請速查辦│├───┼────────┼──────┼─────────────────────┤│13│2011年3月3日│ 陳鋋因 │教育類/補教問題│││(00:27:46)││高雄市○○○路○○號4樓上智/仕強補習班五樓未│││││申請擴建教室請速辦│├───┼────────┼──────┼─────────────────────┤│14│2011年3月3日│鄭敏志│教育類/補教問題│││(00:27:40)││高雄市○○街無敵補習班教室擴建,請查辦│├───┼────────┼──────┼─────────────────────┤│15│2011年3月3日│鄭敏志│高雄市庠林補習班教室擴建請查辦│││(00:33:21)│││├───┼────────┼──────┼─────────────────────┤│16│2011年3月3日│鄭敏志│高雄市○○○街○○○號2樓3樓教室擴建請查辦│││(00:33:08)│││├───┼────────┼──────┼─────────────────────┤│17│2011年3月3日│曾致豪│仕強補習班網站沒有師資│││(00:56:54)│││├───┼────────┼──────┼─────────────────────┤│18│2011年3月4日│曾致豪│仕強補習班網站沒有師資介紹│││(00:41:31)│││├───┼────────┼──────┼─────────────────────┤│19│2011年3月4日│張克勤│五福二路79號4樓上智/仕強補習班在5樓的教室│││(01:13:51)││沒有防火設備請查辦│├───┼────────┼──────┼─────────────────────┤│20│2011年3月4日│陳正山│為什麼我在網路上檢舉,已經保密了,對方卻可│││(01:13:55)││以知道是我,你們這些官員是不是政風有問題。│││││現在我每天接受攻擊不勝其擾,請查辦│├───┼────────┼──────┼─────────────────────┤│21│2011年3月4日│馮國凱│五福二路79號4樓上智/仕強補習班4樓大門進入│││(01:26:38)││後左邊教室為擴建教室請查辦│├───┼────────┼──────┼─────────────────────┤│22│2011年3月5日│林子芳│五福二路79號4樓上智/仕強補習,於每週1至週5│││(23:47:49)││下午5:45至7:00於5樓增設教室上課並於星期1│││││晚上6:30至9:30於四樓左邊違建教室上課,身│││││為職員,老闆陳怡青到處檢舉自己補習班確違法│││││違規。良心不安請速辦│├───┼────────┼──────┼─────────────────────┤│23│2011年3月8日│陳怡青│五福二路79號3樓志昇補習班招牌違規,外觀木│││(01:24:19)││製大招牌岌岌可危,鬼洗招牌明顯與補習班不合│││││,請查辦│├───┼────────┼──────┼─────────────────────┤│24│2011年3月8日│洪武雄│五福二路79號4、5樓上智/仕強補習班招牌違規│││(01:24:15)││懸掛,請查辦│├───┼────────┼──────┼─────────────────────┤│25│2011年3月8日│林子芳│五福二路79號4、5樓上智/仕強補習班教室規劃│││(01:31:55)││與申請不合請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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