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33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趙方綺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潘雅雯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潘雅雯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惟郵局(下稱內惟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其勞保投保單位,經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鼓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