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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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被告英銳電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因違反著作法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