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88號聲請人 張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謝秀英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張謝秀英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分別提出有意願擔任監護人之人及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陳明與相對人之關係。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為同一人。
四、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 徐麗華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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