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聲明人 魏國峻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強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第三審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魏國峻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以「抗告」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