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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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50號原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正被告 賴穎志
賴穎俊 賴秀如 賴珮慈 王玉美 丘蕙珠 賴智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土地部分權利範圍欄內「43/5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4/500」;附表一土地及建物部分權利範圍欄內「正茵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