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3號上訴人 甘劉阿過 被上訴人 洪岳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2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800元(計算式:254.7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1,01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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