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847號聲請人 王家德 相對人 王雅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王衍漳 擔任相對人王雅炫辦理被繼承人 江溪水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王雅炫(女、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弟,相對人前經本院於86年4月8日以85年度禁字第107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386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而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外祖父江溪水於102年8月26日死亡,留有遺產,現繼承人等欲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江溪水之繼承人,就遺產分割有利害衝突,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計,爰依法聲請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叔叔王衍漳(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江溪水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本院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於86年4月8日以85年度禁字第
107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386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86號裁定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之外祖父江溪水於102年8月26日死亡,其與相對人同為江溪水之繼承人,有辦理被繼承人江溪水遺產分割事宜之必要等事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書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證,亦堪認符實。相對人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與監護人即聲請人又同為被繼承人江溪水之繼承人,在辦理被繼承人 何榮華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時,顯然利益相反,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相對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而關係人王衍漳為相對人之叔叔,為其三親等旁系血親,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王衍漳亦表明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意願,有同意書在卷可稽。據上,本院認由王衍漳擔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江溪水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