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請人 徐家駿 相對人 鄧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鄧政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陳朝合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4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逾期按月利率1.5%計算。
(九)違約金:逾期按月利率1.5%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朝合,全部。嗣債務人陳朝合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相對人鄧政宗並以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60,000,000元。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建│281.55│全部│├─┼───┼────┼───┼───┼──────┼─┼─────┼──────┤│2│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4│建│461.48│全部│├─┼───┼────┼───┼───┼──────┼─┼─────┼──────┤│3│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5│建│252.61│全部│├─┼───┼────┼───┼───┼──────┼─┼─────┼──────┤│4│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9│建│250.23│全部│├─┼───┼────┼───┼───┼──────┼─┼─────┼──────┤│5│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10│建│252.02│全部│├─┼───┼────┼───┼───┼──────┼─┼─────┼──────┤│6│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11│建│253.88│全部│├─┼───┼────┼───┼───┼──────┼─┼─────┼──────┤│7│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12│建│334.73│全部│├─┼───┼────┼───┼───┼──────┼─┼─────┼──────┤│8│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13│建│253.84│全部│├─┼───┼────┼───┼───┼──────┼─┼─────┼──────┤│9│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14│建│253.84│全部│├─┼───┼────┼───┼───┼──────┼─┼─────┼──────┤│10│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15│建│253.84│全部│├─┼───┼────┼───┼───┼──────┼─┼─────┼──────┤│11│臺中│龍井區│遊園南││535-16│建│337.1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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