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35號聲請人 黃銘惇 即債務人巷2弄13號6樓(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㈡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月27日至104年1月26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㈢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除已提出之部分,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月至104年1││月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㈣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自102年1月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㈤目前職業?任職公司、單位?併提出「在職證明文件」、「││近6個月薪資收入相關證明文件」。│├───────────────────────────┤│㈥依序說明:││①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何以另行租屋?││②與何人同住租屋處?││③同住者如何共同分擔租金及相關住用開銷?│├───────────────────────────┤│㈦應補正:││共有幾名兄弟姊妹?如何共同分擔母親扶養費用?│├───────────────────────────┤│㈧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