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6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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