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陳述與調解聲請狀所載同。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
玖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
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