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596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天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