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皇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燿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之英文字母究為「ER」抑或「ZR」?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