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俞向陽 被告 謝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未表明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請求於實測前暫以該地號全部面積為準,爰以原告取得上開土地之拍定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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