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源興工程行即 劉進興 被告 蔡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