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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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請人 賴世導 (即 賴蔡素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6月22日(週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翁鏡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1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