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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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對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相對人 邱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1442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11年11月3日2,240,450元2,055,125元113年5月15日113年5月15日2111年11月10日2,240,450元2,055,125元113年5月18日113年5月18日3111年12月23日3,390,600元3,117,000元113年5月7日113年5月7日4112年11月10日8,890,000元8,627,500元113年5月15日113年5月15日5112年11月21日2,567,000元2,465,000元113年5月24日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