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司字第八號
聲請人 呂克仁 送達代收人 王正男 右當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北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其清算期間准予展延六個月,即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地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北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准予辦理清算,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而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止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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