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040號債權人龍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吳冬枝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分別共有依法非負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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