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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