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程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1號與被上訴人 彭淑敏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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