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文
張佑正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麥貴萍 對被告黃美文提起傷害、公然侮辱告訴及對被告張佑正提起傷害告訴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黃美文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傷害、公然侮辱罪;被告張佑正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黃美文、張佑正2人撤回前開傷害、公然侮辱告訴,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