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89號上訴人 林聿湘 被上訴人 陸琳薇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8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