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4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范茜涵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英特萊科技有限公司、 吳俊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相對人英特萊科技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期間之公司登
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日當時英特萊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俊毅。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