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附表所載編號
2、3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欄有關「桃園地檢87年偵字第002401號」之文字,應更正為「士林地檢88年偵字第002401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7年7月11日至│88年1月間某日至同│88年2月22日│││同年月28日│年2月23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及├───┼───────┼─────────┼─────────┤│查│年│87│88│88││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10977│2401│2401│││││││├───┼───┼───────┼─────────┼─────────┤││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8│88│88│││案├─┼───────┼─────────┼─────────┤│後││字│上訴│上易│上易│││號├─┼───────┼─────────┼─────────┤│事││號│3635│4890│4890││├─┼─┼───────┼─────────┼─────────┤│實│判│年│88│88│88│││決├─┼───────┼─────────┼─────────┤│審│日│月│10│12│12│││期├─┼───────┼─────────┼─────────┤│││日│26│23│23│├───┼─┴─┼───────┼─────────┼─────────┤││法院│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91│88│88││確│案├─┼───────┼─────────┼─────────┤│││月│台上│上易│上易││定│號├─┼───────┼─────────┼─────────┤│││日│614│4890│4890││日├─┼─┼───────┼─────────┼─────────┤││確│年│91│88│88││期│定├─┼───────┼─────────┼─────────┤││日│月│1│12│12│││期├─┼───────┼─────────┼─────────┤│││日│31│23│23│├───┴─┴─┼───────┼─────────┼─────────┤│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例第4條第2項│10條第2項│1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