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原告內政部消防署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舶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陸重光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上訴人上訴之先位聲明為請求新台幣(下同)4420萬元,備位聲明請求為2574萬元,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4420萬元作為上訴費用之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440元,扣除已繳納357,768元,尚應補繳24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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