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錫勲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劉錫勲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錫勲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