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玉麟 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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