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即 呂揀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乙○
即呂揀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乙○即呂揀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人間因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本案訴訟
聲請人勝訴確定,起訴前相對人清償部分欠款,致判決金
額少於假扣押金額。
2聲請人於民國98年8月4日以北投實踐郵局第384號存證
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1、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即呂揀部分:
1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2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
即呂揀送達處所不明,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
出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相對人乙○即呂揀戶籍謄本等為證,而相對
人乙○即呂揀位於雲林縣口湖鄉頂湖村頂湖58號住所,經
警方依址查訪結果相對人乙○即呂揀未居住該址乙節,亦
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99年8月10日雲警港偵字第099
0008783號函文在卷可憑。
3聲請人對相對人長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即呂
揀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2、相對人丙○○部分:
1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
達,又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
為意思之通知。
2相對人丙○○的住址為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2樓,有相對人丙○○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與聲請人寄
發存證信函的處所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並不
相同,況聲請人依台北市○○○路上址對相對人丙○○送
達,該存證信函亦經第三人代為收受,有郵政收件回執在
卷可佐,本件實難認定相對人丙○○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之情形。
3關於相對人丙○○部分,與公示送達聲請要件不符,不能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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