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純嘉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玉佩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於106年5月21日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三、聲請人應提出目前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交通、電話費、水電瓦斯費、生活雜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為何?毀諾時之收入及支出各為何?請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