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5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慈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慈德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應更正為「王慈德前因竊盜案件,㈠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①103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103年度簡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103年度簡字第2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104年度審易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確定;⑤103年度審易字第3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⑥所示案件,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6年3月14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㈡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㈠、㈡、㈢等罪刑接續執行,於106年11月8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第2行「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前開更正所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顯然不佳,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職業、身心及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並已返還被害人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行竊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發還予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932號被告王慈德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里○○街00巷0號居花蓮縣○○市○○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慈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2月11日22時3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號之「國際通五金生活百貨」內,徒手竊取由店員 廖慧怡 管領而陳列於貨架上之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上開物品藏放於黑色手提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王慈德之自白,(二)被害人廖慧怡之指訴,(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刑之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竊得之物價值非鉅,並已全數歸還被害人等情,建請量處拘役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檢察官曾開源附表:
┌──┬────────────────────────┐│編號│竊取物品│├──┼────────────────────────┤│1│黑色手提購物袋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69元)│├──┼────────────────────────┤│2│白色手提購物袋1個(價值75元)│├──┼────────────────────────┤│3│矽膠萬用防滑墊4個(價值60元)│├──┼────────────────────────┤│4│菸友爽1瓶(價值79元)│├──┼────────────────────────┤│5│打火機4個(價值40元)│├──┼────────────────────────┤│6│小燈泡5個(價值25元)│├──┼────────────────────────┤│7│情趣用品自衛套1組(價值159元)│├──┼────────────────────────┤│8│情趣用品彩色按摩蛋1組(價值99元)│├──┼────────────────────────┤│9│HOTBILLOW潤滑液1瓶(價值29元)│├──┼────────────────────────┤│10│葫蘆扣鐵口哨3個(價值57元)│├──┼────────────────────────┤│11│佛祖吊飾1條(價值89元)│├──┼────────────────────────┤│12│情趣用品粉紅色跳蚤1組(價值179元)│├──┼────────────────────────┤│13│抹草精油皂1個(價值22元)│├──┼────────────────────────┤│14│透明夾鏈袋1包(價值10元)│├──┼────────────────────────┤│15│電池8顆(價值44元)│├──┼────────────────────────┤│16│隨即抽面紙1包(價值29元)│├──┼────────────────────────┤│17│鼻毛剪1支(價值49元)│├──┼────────────────────────┤│18│黑人牙刷組1組(價值69元)│├──┼────────────────────────┤│19│迷你功能棒1支(價值19元)│├──┼────────────────────────┤│20│3入修眉刀1包(價值49元)│├──┼────────────────────────┤│21│纖寶嬰兒潤膚油1瓶(價值59元)│├──┼────────────────────────┤│22│小美工刀1支(價值10元)│├──┼────────────────────────┤│23│竹棉棒1包(價值10元)│├──┼────────────────────────┤│24│金龍牙刷1支(價值29元)│├──┼────────────────────────┤│25│透明手機殼1個(價值99元)│├──┼────────────────────────┤│26│黑色女用內衣1件(價值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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