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業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業源犯重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待證事實欄編號1、3「103年5月28日」更正為「103年5月24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與告訴人早有合法婚姻關係,且未曾離婚,而為有配偶之人,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他人結婚,破壞與原配偶之婚姻關係,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取得告訴人之原諒,告訴人之損害尚未獲得賠償;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7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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