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