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告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英夙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潘怡君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案號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
67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足額本件之裁判費,經本院於
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335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