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王麒彰 與被上訴人 吳沛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扶助被上訴人吳沛穎,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