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國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國堯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