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陳室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 柯孫豪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2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