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6年度基小字第2817號│├─┬──────┬───────────┬───┬───────────────────┤│編│逾期結欠本金│利息起訖日│利率│違約金期間││號│││││││││││├─┼──────┼───────────┼───┼───────────────────┤│││自95.7.1起至95.7.31止│3.43%│自95.8.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自95.8.1起至95.10.31止│3.48%│20%計算。││1│8,046元├───────────┼───┤││││自95.11.1起至96.1.31止│3.54%││││├───────────┼───┤││││自96.2.1起至96.2.1止│3.57%││││├───────────┼───┤││││自96.2.2起至清償日止│6.396%││├─┼──────┼───────────┴───┼───────────────────┤│2│8,992元│同上│同上│├─┼──────┼───────────────┴───────────────────┤│合│17,038元│││計│││└─┴──────┴───────────────────────────────────┘